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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指导手册(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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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17: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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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和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优化环保管理程序,有效防范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指导手册(2025年版)》,现予公布,供企业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指导手册(2025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和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优化环保管理程序,有效防范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指导手册(2025年版)》,现予公布,供企业参考。本手册未涉及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4日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指导手册(2025年版)一、引言(一)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和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增强环保合规意识,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优化环保管理程序,有效防范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制定本手册。(二)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三)基本概念本手册所称的环保合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标准等要求。本手册所称环保合规风险,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环境保护不合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四)企业环保合规涉及的法律责任企业环保合规涉及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二、环境重点领域合规高频风险手册(一)项目环保建设管理风险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风险分析】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改建、扩建,企业均应当依法编制并报批环评文件,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批准后,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也应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企业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决策阶段就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严格按照环评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评文件,并及时提交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五年内应尽快开工建设。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开工建设。③企业应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及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编制哪类环评文件。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⑤对于已出现的“未批先建”情况,企业应立即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2.建设项目“未同时设计”【风险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设计”,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对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等,列出环境保护“三同时”具体要求和进度计划。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未落实环保措施【风险分析】①企业应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按照环评文件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防治。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未落实环保措施,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企业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试生产前环境保护设施完工。②环保设施应按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到位,且环保设施的规模与效果能够满足要求。4.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风险分析】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带来潜在危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期限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超期未验收视同“未验先投”。②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企业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企业应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③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风险分析】①企业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②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除了会导致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在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展开试运行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②企业延续申请,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③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④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6.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风险分析】①环评报告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将被依法撤销,企业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基于该环评报告批准文件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都会存在合法性问题。②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规范从业行为,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编制能力建设,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避免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中的质量问题。②企业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二)项目环保经营管理风险1.共性违规事项(1)超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风险分析】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常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情形包括: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②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通过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或未完全处理而排入环境。④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⑤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⑥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⑦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⑧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企业超标排污或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总量排污。②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③企业应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闲置环保设施,不得故意减少药剂使用量或降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负荷。(2)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风险分析】①排污许可证记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企业设置排污口,应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②企业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不仅会导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也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保持生产设施、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一致。②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③企业应保持全面收集污染物,避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尤其注意污水收集沟渠是否有溢流、渗漏进入雨水管道。④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冷却水、雨水应清污分流,避免存在雨污不分的情况;⑤企业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⑥企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⑦企业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3)自行监测不符合要求【风险分析】①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②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等内容。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③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载明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企业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传输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4)台账不符合要求【风险分析】①规范环境管理台账,是企业应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均对企业各环境要素台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②企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未按要求填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明确规定台账记录岗位、责任人及职责与相应责任。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③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④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⑤企业应当按要求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数字系统平台,按要求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等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规范性。⑥企业对自身填报信息负责,不得有篡改自行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瞒报产品产能等弄虚作假行为。(5)未按照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风险分析】①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②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将承担行政责任。③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将计入信用记录。【合规建议】①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年度环境信息和临时环境信息信息披露工作。②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③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并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④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6)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分析】①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②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重新备案。③企业应根据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做好对应急物资的巡检。④企业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以确定风险等级,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⑤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并保持记录。2.大气污染防治(1)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关规定【风险分析】常见违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下:①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②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③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④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⑤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⑦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②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设施。③企业应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2)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风险分析】①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渣土车运输、建筑原材料仓储堆场未覆盖、道路未硬化等行为都会带来扬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②企业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③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处理。④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企业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⑤企业应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⑥企业应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违规焚烧【风险分析】①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而导致火灾。②企业违规焚烧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不得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内进行焚烧活动,应选择其他合法、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4)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风险分析】重庆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排放情况。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问题。【合规建议】①企业新购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②编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企业应及时报送变更后的登记信息。③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企业应及时完成注销编码登记。(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风险分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生产作业中使用广泛,但常常因设备老旧、使用油品低劣等原因,导致颗粒物排放超标、黑烟污染严重,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也相对容易被忽视。企业若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在使用机械时,应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污染物达标排放。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6)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风险分析】企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提前了解并自觉遵守所在行政区域内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避免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7)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风险分析】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承担行政处罚。【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及时关注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及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避免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②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拆除,并及时改用天然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8)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风险分析】①在生物质锅炉中掺烧煤炭等其他物料,容易引发大气污染。②企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不得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②采用SCR脱硝工艺的,企业在秋冬季前应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③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天然气、页岩气等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建议大气处审核),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9)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风险分析】企业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未依法备案、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企业以及专业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并按时申报。3.水污染防治(1)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风险分析】常见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包括:①废水处理设施停用。②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③废水超越处理环节。④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加药等,并按设施处理工序及设计参数要求操作运行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②企业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巡检,及时发现并解决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避免废水超标排放。③企业应当合理布局废水收集管网并做好日常运维,做到雨污分流,避免管路破损,避免废水下渗造成二次污染。(2)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风险分析】《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不得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的义务:①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②不得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③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④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⑤不得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⑥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排放禁止排放或不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构建并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排放标准与要求,妥善处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类、酸液、碱液等废弃物,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分析】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同时,企业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企业违反上述义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产废实际、工业固体废物类型,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②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应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③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应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设施。④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做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⑤储存场所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场所固废标志牌。(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风险分析】企业委托资质单位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否则,一旦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委托方如果未尽核实与签订合同的责任,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②企业应跟踪管理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并保存好相关销售、利用凭证,规避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3)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市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风险分析】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未经批准,或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固体废物出市级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②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备案的,不得转移。(4)违反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制度【风险分析】①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②企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②企业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5)未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风险分析】企业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会导致新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②登记证载明的信息或备案事项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或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③按要求向下游用户传递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等要求。④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⑤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⑥按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和提交年度报告。(6)未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风险分析】企业未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导致非法排污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按照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②企业委托第三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核查第三方处理单位具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类别以及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年处理能力、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理单位具备处理资质和能力。③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④企业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7)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风险分析】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或者不按照名录(包括临时名录)规定处理电子废物会导致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过程中非法排污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按照名录(包括临时名录)规定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②企业委托第三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核查第三方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以及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所记载的处理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经营范围等信息,确认第三方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具备处理资格和能力。(8)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风险分析】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固体(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设施、场所、容器和包装物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9)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运输【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②企业跨市级行政区转移危废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危险废物。(10)违反危险废物贮存【风险分析】常见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有:①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有破损,导致泄漏。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③贮存液态危险废物,未设置液体泄漏堵截设施或液体泄漏液体收集池容积不满足相关要求。④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未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已安装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⑤危险废物露天存放。⑥危废贮存设施导流槽溢流、泄漏液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⑦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部未留足够空间。⑧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和包装物外表面未保持清洁。⑨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样式、内容等有误,未按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②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③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④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⑤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气体净化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⑥企业应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均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贮存设施设置了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分区标志;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设置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危险废物标签。⑦危险废物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危险废物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⑧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5.噪声污染防治(1)施工期超标排放噪声、夜间施工【风险分析】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按照规定对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情况进行申报,并采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②企业应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2)运营期超标排放工业噪声【风险分析】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的产噪设备。②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并保持完好,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1)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风险分析】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义务,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建立、实施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并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并对存在的隐患采取实质性措施进行整改。②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2)未按照要求进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风险分析】①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以识别存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通过采取监测的手段掌握土壤、土壤气及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实现及时发现因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及时采取后续行动防止污染持续扩散的目的。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7.辐射污染防治(1)违反许可管理制度【风险分析】①企业不得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②企业违反许可管理制度,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②企业若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应重新申领许可证;③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核查合格后方可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2)违反规定贮存放射性同位素【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的,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②企业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③企业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④企业对放射源应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风险分析】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应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②企业应对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设置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③企业应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一并设置。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4)违反规定提供或者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风险分析】企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不得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②企业委托他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5)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风险分析】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①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企业,应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②废旧放射源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企业应送交 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③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6)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风险分析】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②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③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④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⑤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7)未按规定开展辐射监测【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三)项目环保退出管理风险1.拆除活动【风险分析】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在拆除活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对环境和周边生态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企业需要认真分析拆除活动的风险点,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保存好拆除活动记录,确保拆除活动符合环保要求。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或未保存拆除活动记录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实施拆除活动,应编制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属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拆除活动。②企业应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固体废物、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拆除方案,并保存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③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对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查看拆除施工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拆除过程环境监测情况、拆除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情况,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分析】企业应当监控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渗透至土壤或地下水,在出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向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中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将记录风险管控、修复主要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照片、视频,以及关键工艺参数、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土壤污染企业或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合规建议】①企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②企业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转运计划包括运输时间、路线、方式、梳理、去向和处置措施等内容;③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防范二次污染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3.辐射工作场所退役【风险分析】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企业应依法通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使核技术利用项目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四)其他风险1.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风险分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规建议】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重点行业合规高频风险手册为强化行业指导,结合重庆产业现状,针对重点行业的不同特点,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共性问题基础上,梳理了部分重点行业的环境违法风险点,提出合规性建议意见,供企业参考。(一)汽车制造行业【风险分析】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如涂装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污染物超标排放。②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废油漆桶、废溶剂、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存在随意堆放、混入一般固废等问题。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④水污染物排放问题: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合规建议】①废气治理:定期对涂装车间等废气产生环节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选择和优化废气处理工艺,提高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②危废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③项目管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成后,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④废水治理:建设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二)电子信息产业【风险分析】①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如含铅、汞、镉等重金属的废水若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②废旧电子元器件等固体废弃物若处置不当,也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③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违规建设“两高”项目的风险。【合规建议】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重金属废水达标排放。②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分类收集废旧电子元器件,交由专业回收处理企业处置。③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在项目建设前做好环评工作,严禁违规建设“两高”项目。(三)装备制造业【风险分析】①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若未规范处置,可能会污染土壤和水体。②部分企业可能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导致废水排放数据造假。【合规建议】①企业应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②定期维护和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严禁任何干扰监测设施的行为。(四)先进材料产业【风险分析】①先进材料生产如玻璃、钢铁等行业,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可能存在废气排放不达标问题,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超标,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固体废弃物若随意堆放,会占用土地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合规建议】①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气排放,安装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②规范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管理,建设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采取防渗、防淋等措施,积极推进废渣的综合利用。(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风险分析】①超标排放问题。因进水水质异常、处理设施故障或运行管理不善、污水溢流,导致出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②部分企业通过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掩盖超标排放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③设施运行不规范。关键设备长期故障未维修,未按要求添加处理药剂或消毒药剂(粉),部分工艺单元(如曝气池曝气装置)故意不运行,导致处理效率下降。④污泥处置违规。污泥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泥含水率未达到要求,存在随意堆放、非法倾倒等行为,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⑤环境应急管理薄弱。未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不足。【合规建议】①强化水质与运行管理。加强进水水质监测,建立异常预警机制,进水超标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定期巡查、维护设备,确保工艺单元全流程正常运行。②规范监测与数据管理。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建立监测数据审核和报送制度,严禁篡改、伪造数据,实现数据可追溯。③加强污泥处置管控。选择有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签订规范处置协议,严格执行污泥转移流程。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产生量、转移去向、处置结果等信息,确保全流程合规。④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定针对性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定期修订更新。按预案储备充足应急物资(如应急处理药剂、设备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四、附则本手册仅针对重庆市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手册中关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企业环保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本手册附件内容为环境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可结合附件表格对照自查(详见附件1—8),避免因管理不当,带来环境法律风险。本手册未涉及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手册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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