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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铝土矿与陶瓷土、耐火黏土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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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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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目前,铝土矿与陶瓷土、耐火黏土、高岭土、铁矾土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分属省厅、市局两级管理。由于我省大多数矿区的铝土矿与陶瓷土、耐火黏土、高岭土、铁矾土共伴生,在空间分布上相互交叉、边界不清,导致审批边界不清,一些市县历史发证矿山名为陶瓷土,实际开采铝土矿,造成国家权益流失。为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加强铝土矿及镓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促进整体出让、提升综合开发利用能力,省厅决定调整部分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收陶瓷土、耐火粘土、高岭土、铁矾土出让登记权限至省厅  将陶瓷土、耐火黏土、高岭土、铁矾土等四个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上收至省厅。同步上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以源头管控硬措施,推动过程监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  二、具体管理措施  上述四个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上收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实施具体管控措施。即:  (一)对于过去由市局发证的陶瓷土、耐火黏土、高岭土、铁矾土等四个矿种的矿业权,经省厅统一认定后依法依规处置。如确属于铝土矿,则严格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整改规范(具体整改规范政策另行制定);如不属于铝土矿,则继续由市局履行后续相关登记和管理,直至该矿业权消灭(或依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规定,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二)自出让登记权限上收之日起,新立的上述四类矿种矿业权,一律由省厅负责出让登记管理。需要出让的,以铝土矿为主矿种整体出让,计征出让收益。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局要全面贯彻新《矿产资源法》,深刻认识加强铝土矿及其共伴生矿产管理对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意义,在陶瓷土、耐火粘土、高岭土、铁矾土等四个矿种的管理权限上收至省厅后,认真对照职责划分,确实做到依法行政、令行禁止,全面履行出让登记、属地监管职责,筑牢建强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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