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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台湾地区、美国等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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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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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2月27日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具体如下: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12月22日,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正丁醇,又称 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 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6.1% 马来西亚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 2.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Sdn Bhd) 4.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6.7% 美国公司: 1.欧季亚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学公司 139.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道化学公司 139.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巴斯夫公司 139.3% (BASF Corporation) 5.其他美国公司 139.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12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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