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记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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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13: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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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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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1200MB2C91453G/2023-0034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1-22
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记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2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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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记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
肇庆一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BWPWJE5J
一、失信行为事实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于2023年7月18号按照你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登记的住所信息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登记住所为“深圳启创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人员在办公,现场无你单位办公设施和人员。此前,多次用我局固定电话与你单位(手机1343030****)联系无果,于2023年7月18日用私人电话与你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并通知要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但你单位以单位负责人出差为由推脱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后再次与你单位(手机1857833****)取得联系并告知现场情况以及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后果,但你单位未主动与我局联系。
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单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上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确定、不完整的。”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失信记分事前告知书》送至你单位,告知了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记分的相关依据。在规定限期内,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
二、失信记分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六条“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10分”、第十五条第(四)项“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对你单位予以总失信记分12分的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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