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铸造铝合金两方开票业务指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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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5日 0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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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号 为进一步规范铸造铝合金两方开票业务的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铸造铝合金两方开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 铸造铝合金两方开票业务指引(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铸造铝合金两方开票业务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铸造铝合金两方开票业务适用本指引,交易所、会员及客户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到期交割两方开票业务管理 第三条 参与铸造铝合金到期交割的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仓单系统)中录入、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客户可委托会员在仓单系统中录入、维护开票信息。买方会员应当告知买方客户需提前在仓单系统中录入、维护买方客户的开票信息。 买方会员应当在仓单系统中向卖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买方会员需对买方客户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确认。买方会员不能在仓单系统中提供开票信息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卖方会员在仓单系统中收到开票信息后,应当进行确认或驳回。卖方会员确认开票信息后,卖方客户可在仓单系统中查询到买方客户的开票信息。若卖方会员驳回开票信息,需填写驳回原因。 卖方会员驳回开票信息后,买方会员可在仓单系统中重新向卖方会员提供开票信息。 第四条 铸造铝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会员单位自行传递。 第五条 铸造铝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办妥后,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应当在仓单系统中确认已办妥发票事宜,申请、确认不收取或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卖方会员在仓单系统中向买方会员发送不收取或清退相应保证金的申请;买方会员应当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在仓单系统中确认或驳回相关申请。 若买方会员在当日14:00之前点击确认,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办理卖方会员相应保证金事宜;若买方会员在当日14:00之后点击确认,交易所在下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办理卖方会员相应保证金事宜。 若买方会员驳回卖方会员提交的申请,需在仓单系统中填写驳回原因。买方会员驳回卖方会员的申请后,卖方会员可在仓单系统重新向买方会员发送不收取或清退相应保证金的申请。 双方会员不能在仓单系统中申请、确认不收取或清退相应的保证金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六条 铸造铝合金买卖双方发票流转过程中,若产生滞纳金、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以买卖双方确认一致的金额为准,买卖双方可自行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若买卖双方申请由交易所划转滞纳金、违约金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需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若出现卖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卖出标准仓单被分配到自己的情形时,不开具发票。 第三章 期转现两方开票业务管理 第八条 铸造铝合金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买方会员可在仓单系统中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自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 买方会员通过仓单系统提供开票信息的,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仓单系统中录入、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客户可委托会员在仓单系统中录入、维护开票信息。 第九条 铸造铝合金期转现两方开票其他相关未尽事宜参照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仓单所外转让两方开票业务管理 第十条 铸造铝合金标准仓单所外转让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卖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买方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完成转让程序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所需的具体信息。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交易所完成转让程序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买方会员。 纠纷调解、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的处理等其他发票相关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铸造铝合金期货业务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铸造铝合金标准仓单所外转让通过交易所结算的,会员自行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 第十二条 铸造铝合金标准仓单所外转让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其他相关发票未尽事宜参照本指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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