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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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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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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产业园管委会,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5〕16 号,附件1)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2年认定的第四批和复核通过的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出复核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书(附件2、附件4),企业需如实、自主填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本年度暂不接收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企业的申请和复核。  二、申请企业需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三、为减轻企业申请负担,企业无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涉及海外发明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等其他I类知识产权的,仍需提供);企业仅需如实说明市场占有率、填写发明专利数量即可。  四、对本年度申请复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的指标不作要求;对新申请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仍需满足“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的指标要求。  五、对于已被认定为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不再推荐申请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于与工信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  六、企业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请结果。  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于2025年5月14日至6月5日,在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线下报送以企业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线下与线上数据应保持一致。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专精特新申请业务,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局将提供免费咨询辅导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中也将通过“分段审核”“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盲审”等方式,确保公平公正。请企业谨防不良中介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  九、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要广泛动员企业积极申请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务必通知到每家复核企业积极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对于2022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推荐复核的,需说明原因。  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应通过组织实地抽查、第三方数据验证、财务报表对照等方式,加大把关力度,确保数据真实性;要重点围绕主导产品所属领域、产业链配套要求,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如推荐企业明显不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我局将进行通报。  十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于2025年6月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2022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5),通过粤政易平台发至我局(中小企业科)。  十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于2025年6月6日前将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申请企业需加盖公章),2022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申请企业需加盖公章),佐证材料合订本,一式两份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5〕16 号)             2.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3.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             4.2022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表             5.2022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6.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7.纸质材料清单、数量及装订要求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9日       (联系人:刘柏麟,联系电话:3530201) 附件: 1.附件1-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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