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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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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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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25日印发了《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标准》共九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准》明确,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10条基本条件。如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其营业收入或税收贡献规模要求。 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等条件。 《通知》强调,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调整其营业收入或税收贡献规模要求。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具体的认定程序和管理规范,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每年3月底前将名单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抽查。 第五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八条 本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赣府厅字〔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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