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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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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4日 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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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在国家指导下,按照省级定规则、建底图、抓统筹,市级抓落实、强特色、重落地的原则,省、市人民政府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海陆全域分类划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衔接我省“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布局,制定由省级、3大经济圈、16设区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等组成的“1+3+16+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海岸线等保护管理规定,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涵盖人口、工业集聚、资源开发强度大、强度高的区域,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确定为一般管控单元,重点保持基本稳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共享共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加强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动部门之间数据共用,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数据共享。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数据的共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依托“爱山东”等平台,提升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配合) (四)科学实施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定期调整,按程序发布实施。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年度动态更新,按要求完成科学论证和备案发布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服务重大国家战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差异化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自然修复和休养生息,强化能耗双控,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升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黄河下游河道生态功能提升和入海口生态环境改善。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持续开展黄河口生态系统预警监测,推进以卫星遥感为核心的监测与评估业务,提升气候变化对黄河下游(山东段)湿地、滩涂影响评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先行区建设。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四减四增”工作中的应用,助力形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模式。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的硬性约束,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加快绿色工业园区建设,深入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综合决策效能。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的过程中,加强相符性、协调性分析,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时,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释放经营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八)维护生态安全格局。衔接全省“两屏、三带、七廊、八心”生态保护格局,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加强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生态廊道,沟通串联生态斑块,促进生态空间网络化,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要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黄河三角洲、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各级要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基本要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强化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水质超标、高排放等流域单元的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防控。沿海7市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海陆统筹,推进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重点河口海湾管理。推进大气环境分区协同防控,强化济南、淄博等13个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突出氮氧化物、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制定差别化管控要求。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配合) (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力。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开发、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资源管理、环境要素管理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动态衔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制度衔接试点,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逐步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要素管理衔接机制研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三位一体”环评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鼓励各市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配合)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 (十二)推动部门联动。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充分衔接。省科技厅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政策制定中的应用。省财政厅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资金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海洋等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考核评估。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跟踪评估,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宣传教育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级各部门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市原则上不再制定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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