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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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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7日 15: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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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工作的通知。


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修订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城市涝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处置危及排水防涝设施安全的行为。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意义重大。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防汛形势依然严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发生区域性和阶段性洪涝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总结经验教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2024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要求,督促城市人民政府落实排水防涝主体责任,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予以充分保障;要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抓好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和项目储备。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修订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城市涝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处置危及排水防涝设施安全的行为。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要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二、扎实做好排水防涝设施设备检查维护


各地要抓住汛前关键时机,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各城市开展体检自评估,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机制;要指导督促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做好清疏养护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及时组织疏通掏挖淤积堵塞的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确保排水畅通;要对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设备组织开展维护检修,保证安全正常运行;要对移动泵车、应急装备等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处于能够随时启用的“热备”状态;要补齐修复缺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加快实施易涝点和隐患点整治


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全面排查易涝积水风险,及时更新易涝点台账,在系统谋划的基础上,制定“一点一策”方案,区分轻重缓急、影响程度,细化治理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消除风险隐患。对汛前暂不能整治到位的易涝积水点,要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识,安排应急抢险和巡查值守人员,避免发生伤亡事故。要加强易积水区域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检修,防止路灯灯杆等市政设施因积水发生漏电事故;要开展对下凹立交、下沉隧道以及城市低洼地等风险点的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积水隐患;要针对地铁、建筑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等重要点位,做好防淹、防倒灌措施。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或可能出现严重内涝灾害时,果断采取停工、停产、停运和转移避险等措施。同时,广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科普宣传,提升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四、持续推进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


各地要指导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落实《“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按照近远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推动排水管网、排涝泵站、调蓄设施、排涝通道和重要点位防护设施建设,加快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要用好国债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效益。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因地制宜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提升排水防涝智慧化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全过程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坚决消除监管盲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沟槽开挖作业、高处作业等事故多发频发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强化洪涝联排联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要强化与气象、应急、水利、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涝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加强河湖、水闸、排水管网、泵站等的联排联调,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预先腾空、预降水位等方式,腾出管网、河道及调蓄设施空间,确保雨水蓄排顺畅。


各地要指导督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排水)部门对汛前准备、内涝治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理形成本省(区、市)汛前自查情况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前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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