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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提高环卫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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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2日 09: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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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浙江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海宁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整体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推广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提高新增和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车占比。提高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宁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海宁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023〕42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增长,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划统筹、适度超前,坚持全市统筹、市场运行,坚持政策统筹、两侧发力,推进供给创新与需求牵引相促进、产业链延伸与生态圈构建相结合,完善高质量城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打造全市域畅行无忧、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全场景丰富多彩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海宁样板”。


(二)发展目标。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结合自身现状及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动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到2025年底,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打造充电设施共享服务良好生态。实施充电基础设施“225”工程,即全市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超2000个,满足超过2.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打造新能源汽车全域畅行市域标杆。完成全市重点区域加油站、重要交通枢纽站、商业综合体、社会公共停车场、重点乡镇等场所的公共充电设施布局。核心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镇村实现“镇镇全覆盖、村村相连通”。


——打造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形成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建成多个“找桩快、服务好、费用省”示范站点。


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三)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结合实际,规划布局我市城区和镇村公共充电网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有效衔接,加强存量空间利用,明确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和充电容量等。推进城市面状、公路线状、镇村点状有机联通,以交通网络为依托,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逐步向城区边缘、镇村区域延伸,优先布局中心镇、中心村再逐步辐射到非中心镇村。(责任单位: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编制专班)


(四)补齐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短板。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城区快充桩占比。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在中心镇村、集中安置区、旅游重点镇村等重点区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重点区块规划建设。老旧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愿装尽装,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率不低于10%,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因地制宜在村(社区)居住区建设集中充电场站。(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下同。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五)实现充电网络数智融合发展。加大“一键找桩”智慧平台推广应用,全市公共充电桩2023年底实现“应接尽接”。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增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聚合响应能力,推动与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车联网能量互通、信息互联,实现车网互动调节和源网荷、光储充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


三、优化充电网络运营保障


(六)落实充电设施运维主体责任。压实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把关。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落实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责任,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建立“一站式”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


(七)创新充电网络运营管理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结合镇村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完善镇村充电设施运维体系,降低设备故障率,提升故障处理能力。积极探索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统建统服”模式,支持村民、村集体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立“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建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


(八)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持续推进农村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优化完善网架结构,促进城乡电网协调发展。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前移个人充电桩报装服务关口,规范转供电行为监管,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四、提升新能源车用车体验


(九)丰富新能源车多元使用场景。整体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推广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提高新增和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车占比。提高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入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供应商,要积极配备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设计新能源车乡村自驾线路,探索相关文旅、赛事等新能源主题活动,鼓励开展新能源车自驾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机关事务中心)


(十)建立新能源车售后保障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鼓励销售商、维修服务商联合组建下乡服务联盟,建设一批集多品牌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充换电等服务功能、业态多元的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引导维修企业拓展新能源车维保业务,打通信息屏障,做到应急救援服务互通,力争实现城区和乡镇汽车维修需求“最后一公里”“半小时”触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十一)实行新能源车充电优惠措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优先采购经济绿电。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赠送充电卡、优惠券等方式减免用户充电费用。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进行充电停车期间,一个自然日(北京时间0:00(含)-次日0:00)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


五、激发乡村消费潜在动力


(十二)提供多元化购车支持。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出台我市下乡支持政策,扩大春秋车展规模,引导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车赠送充电桩等配套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对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优惠或补贴,特别对我市认定的紧缺人才、潮城工匠等特定人群购车加大优惠补贴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十三)打造新能源车主题商业综合体。在全市核心地段,综合利用已有和新建物业,构建以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交付中心、售后中心为主体,提供销售展示、售后服务、上牌落地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集新能源车展示、采购、认证、交易、仓储、改造、配送、交付、售后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商贸综合体,并辐射全市各属地。鼓励本地新能源经销商会同电商平台搭建网络宣传专栏、特色直播间,直播促销售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十四)打通新能源二手车周转买卖服务。加快活跃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六、创新配套政策支持


(十五)建立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协调机制。建立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投集团、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综合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新能源汽车下乡。有关镇街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居住村(社区)管理单位应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投集团、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供电公司)


(十六)强化各类要素资源保障。强化配套电网支持,电网扩容与城乡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匹配,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确保配电设施满足建桩节点需求。合理保障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新能源车服务网点建设用地,属地可酌情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现阶段性免租。(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十七)加强政策扶持。统筹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扶持力度,安排公用充电桩强制检定经费预算。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建成的并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具体文件另行下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加强指导督促。健全协调推进机制,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和新(改、扩)建工程的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按规定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油车占用充电车位治理力度,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公用充电桩强制检定,建立“僵尸桩”退出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指导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十九)做好新能源汽车下乡宣传推广工作。运用多元媒体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不同新能源汽车类型的使用、技术、绿色低碳、安全等方面知识宣传推广。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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