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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绿色宣传被打脸 多次遭环保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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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 0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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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博士网】近日,成都市环保局公布了“成都市2016年废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涂料”)位列其中。《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2013年至今,三年内立邦涂料遭成都、天津两地环保局行政处罚,原因均是项目未通过环评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

  近日,成都市环保局公布了“成都市2016年废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涂料”)位列其中。《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2013年至今,三年内立邦涂料遭成都、天津两地环保局行政处罚,原因均是项目未通过环评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

  立邦涂料公关部回复记者采访的回函中表示,其在收到成都市环保局的处罚通知后,在最短时间内对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已达到政府要求。业内人士分析称违规成本低是某些企业环保频频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多次遭行政处罚

  12月8日,成都市环保局网站公布了“成都市2016年废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立邦涂料位列第五。

  记者注意到,2015年8月19日,成都市环保局即对立邦涂料处以6万元行政罚款,缘由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立邦涂料公关部认为立邦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合法合规经营,并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和完善了相关措施,对于成都环保局网站的处罚通知非常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2015年该项目在接到相关单位的通知后,立即对该项目进行自查及整改,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符合政府的要求。

  立邦涂料被处罚并不是首例。在2013年12月,2015年7月,2016年7月天津市环保局分别对立邦涂料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8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在立邦涂料调查时发现其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0年竣工并投入试生产,环保局责令项目停产,并罚款2万元。

  2015年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5月27日再次检查时,立邦涂料仍未通过环评验收。

  2016年的处罚决定书显示,虽然立邦涂料对2013年的处罚提出了听证申请,但天津市环保局认为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仍做出责令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决定。

  针对天津环保局的三次处罚,立邦涂料公关部回复称,立邦已积极采取措施,将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即刻完善和改正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环保不符合项目,并将整改、完善结果及时上报有关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审核,获得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

  环保违规成本低

  向来标榜绿色的立邦涂料为何会在环保方面暴露出“急功近利”的问题?根据立邦涂料官方网站披露的消息,不难看出近年来其持续采取扩张性市场策略。立邦涂料近年来频频传出在各大城市建立生产基地的消息。

  立邦涂料公关部表示公司的中国业务版图正在快速扩张中,致力于打造涂料行业的全方位服务商。

  上述被天津市环保局和成都市环保局行政处罚项目未过环评验收即投入生产是否与其急于扩张,管理疏漏相关,记者并未从立邦涂料公关部得到相应回复。

  另外,中国家居建材装饰协会秘书长胡中信认为,当前环保违规成本太低,是企业环评违规一犯再犯的重要原因。“比如罚款范围在3000~6000元之间,一般就只罚3000元。”胡中信说。

  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显示,2016年1~11月,北京市环境监察部门共立案处罚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2605起,处罚金额10326.75万元,平均每起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约为39642元。北京市环保局在回复记者采访的函件中表示,对于“未批先建”行为,依据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可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进行处罚。将罚款和投资挂钩,较原《环保法》而言,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告诉记者,新环保法实施之后,企业违规成本并不低,关键在于地方执法严格程度。“比如这次全国违规建设项目大清理中,全国请查处违规上马项目60多万个,这就说明环评制度没有被很好的遵守和执行。”

  在王灿发看来,为从源头防止建设项目“带病”上马,首先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让公众参与监督建设项目;其次需要专业机构来评审,同时这些机构不能弄虚作假;另外,行政机关也要严格把关,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不能只看表面,要有专家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从2015年1月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24222件,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102937件,共计127159件。

  王旭光表示,环境保护领域确实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寻求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无论从行政执法还是从环境司法的角度来看都是着重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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