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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电镀车间排放的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铬含量为18.9mg/L、镍含量为50.3mg/L,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了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判决。
截至目前,该院已审、执、结涉及大气污染环境资源类案件56件,其中民事37件,刑事1件,县环境资源保护局提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件。
据了解,该院为助力全县打赢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攻坚战,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环境资源保护领导组,并专门出台了《关于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全面加强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乱排乱放、乱垦乱伐等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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